【本報台北訊】布農族人王光祿以土造長槍獵捕台灣長鬃山羊、山羌遭判刑三年六月,聲請釋憲,承審的最高法院第七庭也聲請,大法官併六案審理,昨天作出釋字第八○三號解釋,宣告《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野生動物保育法》合憲,但相關法令部分違憲。大法官認為原民狩獵、生態皆重要,但直接諭知不應獵宰保育類野生動物;王等人因違法無法獲救濟。
大法官認為,依循文化傳承而狩獵,是原住民族文化權利的重要內涵,但憲法也肯認環境生態保護、野生動物保育的重要價值。大法官審查六項客體,其中槍砲、野保法母法都合憲,槍砲彈藥刀械許可及管理辦法、原住民族基於傳統文化及祭儀需要獵捕宰殺利用野生動物管理辦法等部分違憲。
大法官認為槍砲管理辦法「自製獵槍」規範不足,未能使原民安全從事合法狩獵活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生命權、身體權及原住民從事狩獵活動的文化權利意旨,兩年內應修正。
原民獵宰野生動物辦法要求非定期性獵捕活動應於五日前申請,大法官認為規定欠缺彈性、過度限制;同辦法要求申請人在狩獵活動開始前就載明要獵捕的動物種類、數量、獵捕期間、方式及區域,大法官也認為與原民傳統文化所傳承的思想、觀念不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