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保法三讀 不作為視同虐待 可重判2年

 |2021.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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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三讀修正《動物保護法》,將「不作為」也納入虐待動物的範疇,未來若因此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依法處罰。

動保法第三條第十款中對虐待的定義,原為除飼養、管領或處置目的之必須行為外,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動物或使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三讀修正條文,將不當使用器物及不作為,也納入虐待的範疇。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陳亭妃表示,過去對虐待的定義是需要做出毆打等外力行為,但不給動物吃喝導致動物餓死、讓動物自生自滅,也是虐待的一種,因此修正條文也納入虐待範疇,適用動保法中的虐待相關罰則。

依現行動保法第六條,任何人不得騷擾、虐待或傷害動物;動保法第二十五條則規定,若違反動保法第六條,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院會昨亦三讀修正通過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讓民航局可增列編制員額九十九人,因應各項新增的監理業務;以及修正《民用航空局飛航服務總台組織條例》第六條條文,增列編制員額管制員二百三十二人。

另三讀修正《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法》第四條之一、第六條條文,讓退輔會應業務需要,得報請行政院核准,派員駐境外辦事,並依駐外機構組織通則規定辦理。根據退輔會先前報告,最快今年第三季外派人員赴美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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