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森林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未來竊取森林產物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並規定若同時有結夥、搬運贓物等行為,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院昨三讀通過《森林法》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條文修正案,明定竊取森林主、副產物將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十萬元以上、六百萬元以下罰金。
此外,本次修法也增訂,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媒介贓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若竊取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具高經濟或生態價值樹種之珍貴木者,得加重刑責至二分之一。
三讀條文明定,違反前項條文,並以砍伐、鋸切、挖掘或其他方式,破壞生立木之生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一百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森林主產物為貴重木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院昨也三讀修正「都市更新條例」第三十二條條文,明定訂定或變更都市更新計畫應舉辦公聽會的公告方式,從「登報」修正為刊登新聞紙或新聞電子報,或透過官方網站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