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報導】壹傳媒集團創辦人黎智英與香港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等九人被裁定前年八月十八日參與及組織非法集結罪名成立,法院十六日宣判,黎智英被判囚一年,李柱銘被判十一個月但緩刑二年。
綜合香港媒體報導,西九龍裁判法院的宣判,按照各被告的次序裁定黎智英入獄一年、李卓人一年、吳靄儀一年(緩刑二年)、梁國雄十八個月、何秀蘭八個月、何俊仁一年(緩刑二年)、梁耀忠八個月(緩刑一年)、李柱銘十一個月(緩刑二年)、區諾軒十個月。
法官判刑時指出,各被告都是知名人士,帶頭集結必會引來人群聚集,雖然當天的未經批准集結和平進行,但在二○一九年的動蕩及騷動背景下,如此規模的集結有機會引致暴力場面,又指集結令交通及道路受阻,對其他人造成不便,認為判處監禁是唯一合適刑罰。
法官同時表示,考慮到年齡因素,給予李柱銘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