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放二度肇逃司機 道管不及格

林松青 |2007.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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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名聯結貨車的司機,七月底在台北縣土城市撞死一名女學生,所涉肇事逃逸的官司還在訴訟,九月十八日駕駛貨車在北部濱海公路,再撞死一名女學生,這次肇事逃逸,從宜蘭頭城直跑到台北縣境才被攔下,但卻以五萬元交保。

車禍受害者的親友質疑,有二度肇事逃逸嫌疑的司機,檢察官怎麼可五萬元交保就放出來?輿情評論的角度,幾乎也都集中在為什麼不把肇事司機關起來?但司法處置是事後處分,要考慮程序、證據,並非說關就關。

可是從這件事可看出,台灣的道路交通管理不符實際需要,行政不及格。

首先,肇事逃逸是重大違規,加上又輾斃路人涉及刑責,人命關天的事,卻未立即暫停肇事者駕駛資格。

第一次發生肇事逃逸時,警方和公路監理站並未吊銷駕照;第二次,車禍新聞鬧大了,警方開出告發單,移公路監理所吊照,仍然有三個月到案裁決期,理論上,肇事逃逸的駕駛人在這段時間仍屬有照,可開車上路。

其次,台灣很多貨車屬靠行車,即司機擁有車輛,掛名在貨運公司名下自行接單送貨,收靠行費的公司對這種靠行車,並無實質約束力,也就是說公權力機關如果管不了肇事逃逸司機再開車,貨運公司也約束不了,司機很可能因為理賠、養家需錢,更賣命地開車,再肇事風險很高。

此外,台灣的道路交通管理和警方取締違規,一向偏重普通駕駛人,卻輕縱職業駕駛人,因為職業駕駛人幾乎都加入工會、公會、聯盟等團體,藉相互聯保降低職業風險

;在政治上,這些團體更是利益團體,會援引各級民意代表在立法和執法機關護航,阻擋不利己的修法,遇事又向行政單位關說施壓。

所以,警察機關攔查交通違規,對普通駕駛人通常核實告發,沒有彈性,但遇上職業駕駛人,警察有時輕罰,有時抬手放行,甚至裝作沒看見。職業駕駛人靠道路為生,在遵守交通規則、表現良好駕駛習慣上,本來應是普通駕駛人的榜樣,可是如今,職業駕駛人的危險行為反更可怕。

道路交通管理工作,主要掌握在行政機關手上,警方和公路監理所應有更高效能,出現一再肇事逃逸、一再輾斃女學生的事,是道路交通管理太差勁,行政機關必須挑起責任。

林松青(台北市/資深媒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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