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針對「置入性行銷」媒體採購案,監察院昨天通過糾正新聞局,監委調查後認為,新聞局辦理採購案的規劃作業過程有瑕疵。不過,新聞局並未違反「政府採購法」與「預算法」,所以新聞局沒有違法情事,只有行政疏失。新聞局長黃輝珍強調,置入性行銷如果合法又能節省公帑,新聞局當然還要繼續推動。
監委認為,媒體採購案採購標的為政院所屬中央部會及國營事業施政宣導或商品廣告的媒體通路需求,屬具有「共通特性的勞務採購」。政院基於減少採購人力的浪費和節省經費,以提高採購效益並提升傳播效果的考量,決議由新聞局規劃該案,符合採購法上述規定。
至於「預算法」方面,調查報告指出,該採購案完成後,各參與機關使用通路的機會與比例是依實際分攤金額的多寡計算,各委製節目及廣告宣導內容的製作仍由各機關自行辦理,節目和廣告的驗收也由各機關逕自負責;驗收合格後並由各機關在其預算可使用額度內分別辦理核銷,並非將各機關經費流用至新聞局,由該局統籌支配,並未違反「預算法」流用限制的規定。因此沒有違法情事。
對於監察院提出的糾正,黃輝珍表示,
「置入性行銷」這個名詞其實並不準確,較準確的名詞應是「媒體通路資源聯合資源採購」,意在節省公帑。他表示,根據評估該案實施以來對節省公帑已產生顯著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