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大同公司經營權之爭進入新階段!大同市場派兩路人馬皆向經濟部申請召集股東臨時會,經濟部商業司長李鎂昨天宣布,基於大同董事會失能理由,核准市場派引據《公司法》第一七三條第四項召集股臨會,限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召開,並向經濟部申請公司變更登記。
商業司准許市場派召集股臨會,主因「無法期待該公司董事會未來將依法召開股東會」。商業司認為,大同董事長林郭文艷身為董事會召集權人及股東會主席,有濫權違法行為,對公司及全體股東造成嚴重損害,包括不顧《企業併購法》、《兩岸條例》等主管機關及法院職權,擅自解釋及適用,逕自扣除相關股東股份、於股東會上恣意剝奪股東權益,且事後仍堅持此主張,刻意忽視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及全體股東的權益。
同時,商業司表示,在刑事方面,金管會以涉犯《證券交易法》特別背信罪提出告發;民事方面,投保中心也對林郭文艷提起裁判解任訴訟;行政方面,有違反股務處理的重大缺失,經金管會糾正,公司將不得自辦股務,在在顯示林郭文艷濫權違法。而大同公司董事會雖負責股東會開會事宜,但據了解,都是依照林郭文艷擅自認定,董事會實質上已經沒有應有功能。
因此,商業司認為,大同公司董事會的種種失能,確實符合市場派主張《公司法》第一七三條第四項「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的情況,核准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的股臨會申請案。
另大同公司股東羅得公司、三雅公司及競殿公司也於七月十六日依同條項規定,申請自行召集股臨會,商業司說,可參加欣同及新大同公司所召集的股臨會,就不予重複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