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地方法院認為,陳姓小女兒未盡扶養責任、違反切結書約定,原受贈土地應歸還母親,可上訴。圖╱卜敏正
【本報嘉義訊】嘉義縣溪口鄉何姓老婦,20年前與陳姓小女兒簽下切結書,同意奉養父母至終老「可獲贈家鄉4筆土地」,何婦依約將土地贈與並過戶小女兒。但何婦近年生活起居多由孫女照顧,生病住院小女兒也未照顧,何婦向法院提出撤銷贈與之訴。法院審理後認定,陳姓小女兒未盡扶養責任、違反切結書約定,判決原受贈土地應歸還母親。本案仍可上訴。
律師陳振榮表示,陳姓當事人(小女兒)尚未收到判決書,僅知道主文、不清楚細部判決內容,暫不做回應。
判決書指出,何姓老婦與已過世的陳姓丈夫育有7女,20年前擔心年老無人奉養,向女兒們表示「願意奉養者可獲贈家鄉土地」,陳姓小女兒同意奉養父母至終老,並簽下切結書表明「日後若不扶養父母或不盡責,願意無條件將受贈土地歸還」,何婦也將4筆共約1230坪土地,贈與並過戶給小女兒。
何婦主張,陳姓丈夫14年前過世後,7個女兒陸續出嫁搬至外縣市,只剩何婦獨居在溪口鄉,生活起居多由孫女(6女兒之女)照顧,何婦生活費都用每月7000元老人年金,連到醫院就醫、住安養院、請外籍看護都堅持自付醫藥費,何婦生病住院小女兒也未到場照顧。
何婦前年跌倒腦出血,是附近親戚發現送醫,住院時小女兒僅到醫院探望院一次,之後送長照中心也未探望。因大女兒不捨母親無人照顧,才接到新北市養護中心居住就近照顧,何婦日前透過大女兒提出撤銷贈與訴訟。
法院傳喚多名證人,認定何婦住住醫院時無人陪伴,陳姓小女兒雖曾帶何婦返家,沒有全然未盡照顧之責,但何婦就醫、腦溢血送醫、住院都非小女兒處置、照顧,據此認定陳姓小女兒未依約定盡扶養責任,違反切結書約定,判決小女兒應將當初接受贈與4筆土地歸還、移轉登記給何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