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消費者權益 何時落實?

高明華(高雄市/商) |2007.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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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基會調查報告顯示,有愈來愈多的銀行對帳戶餘額未達一定標準(目前一般規定為五千元),且半年至兩年不等期限內,沒有往來動作的「靜止戶」,明訂不再給付孳息的條款。筆者認為,基於在商言商及經營成本考量,可勉強接受銀行業者的規定,但是必須善盡告知消費者的義務,否則有違公平原則。

國內雖然有消基會等民間組織捍衛消費者權益,政府也成立了公平交易委員會,另外設置消保官,但消費者還是擺脫不了弱勢一方的位階,以連接網際網路的ADSL為例,筆者一月十九日新申辦時,對方立即開始計費,優惠期滿,我想換另一家網路業者,七月十九日退租解約,客服人員卻說帳單採取「月費制」,必須付費至七月三十一日,而且從七月二十日到三十一日,還得依合約期滿後的「原價」,按日數比例收費,多付了兩百八十元,這簡直和搶劫沒兩樣。

別懷疑,真的有如此荒唐的片面規定。筆者多次向業者爭取退費,但對方堅持這已明列在申辦簽署的「定型化契約」內,可是民法不是規定,「定型化契約」對消費者「顯失公平」的條文,即屬無效嗎?

由此觀之,縱然法律跟得上時代修正或是增加,但還是無法落實到消費者,權益還是被掠奪了,銀行「靜止戶」條款如此,網路業者的收費規定也如此,而且就算申訴也是進度緩慢,相信這是很多消費者心中的痛,看來台灣消費者要享有保護待遇,恐怕是遙遙無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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