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警察執法過程中使用槍枝等警械若造成傷亡,常引起爭議。行政院會昨天通過《警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未來警械糾紛回歸國賠機制,並增設調查小組協助釐清真相,避免員警獨自面對訴訟。法案後續送立院審議。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有三大重點,包括警察執行職務因未攜帶警械、未能有效使用警械或認以不使用警械為適當時,得使用其他物品視為警械;未來若有警械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等爭議發生,內政部得遴聘相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組成調查小組。
關鍵第十一條的修法,警察依規定使用警械,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人民得請求補償;警察違規使用警械,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依國家賠償法規定辦理;但若警察出於故意行為所致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時,賠償機關得向其求償。
另外,行政院會也通過刑法修正草案,為維護公務員執法安全,若駕車或以兇器對公務員施暴,刑度從最高三年有期徒刑提高到五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