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論》所得稅應符合公平簡單原則

 |2007.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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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正計畫修正個人所得制度而舉行公聽會,主要是緣起於立法院有二十餘位委員提出提高免稅額、扣除額之扣除金額或擴大適用範圍等近卅項提案,由於各項提案涉及「扣除額」之合理性乃至於所得稅制之公平性爭議,因此有必要全面對所得稅制之扣除額做一綜合檢討。

基本上,財政部的構想主要是參考學者專家提出的「基本生活費」的概念,在維持現行綜合所得稅免稅額及扣除額總額度不變的原則下,訂定各項扣除額的合理額度及適用範圍。而立法委員的提案都必須在此總量管制的原則下一一檢視,結果發現,其實這些修正提案,除了大多是提高額度或比例之外,在「列舉扣除額」或「特別扣除額」部分,甚至還新增文化表演支出、購買書籍支出、購置資訊設備支出、照護服務費等等支出也可申報扣除。

綜觀這些新增扣除額項目或額度比例的提案,雖然部分反映了納稅人的心聲,但是卻因為過於片段零碎,財政部如果照單全收,不只造成所得稅「稅基」更狹窄,而使稅收減少,也會使得財政部無法以「降低稅率」方式回饋民眾,而且琳瑯滿目的項目,也會使得稅制變得更加複雜,極可能和財政部原先規劃的「擴大稅基、降低稅率和簡化稅制」改革目標距離越拉越遠。

因此,為避免所得稅的扣除額肩負太多的政策任務,甚至變成零星片段式的不斷調整,個人所得稅制的扣除額實在有必要從改革的目標倒推出改革的原則,那就是「化繁為簡」,免稅額方面重於反映「基本生活費用」,扣除額部分則考量「特別」的額外負擔。

具體而言,就是免稅額在於讓每個人在基本生活費用的支出額度範圍內,免於被課所得稅,可以該依照目前政府客觀調查統計而得的國民所得資料,計算基本生活費用額度。而在基本免稅額之外,「特別」性質的費用, 包括醫藥及生育費用、殘障特別扣除額、災害損失,以及照顧「薪資所得」者所設計的特別扣除額,都應給予「特別扣除額」。

基本免稅額之外給予特別扣除額的主要理由,在於這些「特別」的項目,基本上屬於非可預期且影響經濟不安全的支出,也兼有對弱勢個人的彌補考量,而且這些費用都有「客觀」的標準,不易淪為納稅人刻意避稅的工具,而且高所得者即不再享有像目前這般龐大的列舉扣除額的空間,符合社會公平原則。而且在稅政上,因為項目減少,符合「特別」的意義,一經採用,則現有利用「非現金捐贈」所衍生的避稅弊端都可以防杜,而稅政可以大幅簡化。

此外,目前所得淨額低於課稅起徵點的納稅人,基本上稅負維持不變,而只有高所得者適用的基本免稅額和特別扣除額在合理範圍內適用,也有促使稅收增加的效果。

總而言之,我們呼籲財政部,在免稅、扣除額的訂定方向上,應該掌握「廣稅基、低稅率、簡稅政」的目標下,訂定公平合理的額度和範圍,才能營造共贏的結果。

綜合所得稅「扣除額」項目作全盤檢討所增加的稅收部分,做為所得稅稅率全面調降的「資本」,則無疑可使所得稅制度的稅基更加完整,從而讓所得稅的稅率可以全面調降,期待更符合民眾和業界的期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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