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屆縣市長 任期多一年

 |2007.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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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內政部昨天通過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再修正條文」,規定首屆官派的鄉、鎮、市、區長可不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由縣市長指定由原任的優良者繼續擔任;此外,未來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將簡併舉行,下屆縣市長、縣市議員、村里長及台北市里長,任期統一調整到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內政部政務次長林美珠說,新的修正條文規定,縣市改制為直轄市或依行政區畫法規定與直轄市行政區域合併者,應以縣市長任期屆滿日為改制或合併日,如以本屆縣市長任期屆滿日為例,改制日期就是九十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林美珠說,依照已報行政院審查的地方制度法修正草案,鄉、鎮、市、區長將自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後全面改為官派,由直轄市長、縣市長依法任免。

她指出,現任地方公職人員不能適用延長任期規定,下屆的縣市長任期將延長一年零五天、縣市議員任期延長九個月又二十四天,村里長任期延長四個月又二十四天,台北市里長則「縮短」二十二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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