攸關明年總統選情的國民黨參選人馬英九,在台北市長任內的首長特別費案,昨天一審宣判無罪,法院發言人簡短說明判決理由,大致上是檢方所認定的犯罪事實,都和起訴引用法條的「犯罪構成要件」不符,根本無需進入討論犯罪論三階論中的第二階「違法性」,可說是為大眾上堂很實用的法律課。
當大家將焦點集中在判決結果時,筆者特別注意到合議庭法官判決書中,足以影響最後心證的兩項重要見解,一是,法官認定馬英九沒有意圖不法的主觀犯意,客觀上也沒有以詐術騙取財物,稱不上貪污。
二是,院方直指承辦檢察官侯寬仁的問訊過程,都是用「假設」語氣導引被告或證人回答,再以自己已認定的方式和語句,記入筆錄,形成對被告十分不利的情況,尤其在偵訊證人時,還曾傳出馬英九委任律師,提出勘驗偵訊錄音光碟要求,雖然當時審判長並未當庭作出結論,但法官於判決書內指出筆錄確有不實,因此排除該份筆錄的「證據能力」。
法官的見解對一向有偏執觀念,甚至忽略法律規定,必須為被告「有利部分一併注意」義務的檢察體系來說,無疑是當頭棒喝,相信這也是一審無罪宣判的考量因素之一。
這個案件目前只暫告一段落,檢方勢必不服判決而提起上訴,二審將有更複雜的檢辯攻防,但筆者呼籲大家要仔細閱讀判決書的判決理由,從中學習「法律之前,人人平等」的真諦,也希望檢方能從本案判決的理由反省,不可為了起訴才去找證據,或利用筆錄等小動作,使被告一開始就居於不利地位,違反毋枉毋縱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