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三讀《國家安全局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 規定國家安全局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藉此避免影響情報工作的推展,也使風險分散及隱密保全性提高。
國安局解釋,有鑒於國安局情報工作執行內容,向來以外國或敵對勢力為攻堅目標,且據國安局編列預算規模,可推算出我國情報工作能量;業務預算科目,也足以顯示整體情報工作內容;為避免影響我國情報工作推展,甚至危及情報工作人員安全,因此將預算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可使風險分散、隱密保全。
三讀條文明定,「本局之預算應寄列於政府其他機關,並受立法院審查。前項列為機密預算部分,其編列、執行及決算審查,由有關機關以機密方式處理之。」
院會昨亦三讀通過《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將放火燒燬他人住宅或大眾運輸交通工具、性騷擾、加重詐欺等罪,納入預防性羈押範圍內,而這次修法也落實兩公約精神。
另三讀通過《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將原本持有第三級、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就可處有期徒刑,調降為五公克以上;另外販毒給未成年人、懷胎婦女要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