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ber條款上路 首日取締掛零

 |2019.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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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Uber條款」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一○三條之一昨天正式取締開罰,若租賃業者與Uber合作未採一小時以上收費,可罰九千到九萬元。交通部公路總局說,首日未查出違規事實。

公路總局指出,Uber條款上路後,代僱駕駛有三種選擇,一是投向多元化計程車,二是留在租賃車業,只是一次載客要一小時起跳,另外一種是回去做租賃車。

負責稽查的台北市監理所表示,目前共有二十九家租賃業者、共八百六十六輛符合可載客一小時以上資格,而這二十九間,昨天只有五間、共二十多輛車輛放在Uber平台上供選擇‵.昨天上午隨機抽查一間,檢視其後端平台,查閱紀錄和載客軌跡,並無發現違規情形,未來仍會繼續稽查,也會實際搭乘。

面對條款上路,Uber已公告,新竹昨起暫時停止營運,台中營運範圍僅限台中市中心,高雄也僅限高雄市中心,台北、新北、基隆、桃園則營運範圍不變,只是轉換初期等待時間較長。另外,桃園機場接機改以小時計算,最低車資一千元,可於App內查看即時報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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