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您知道目前您在公司工作的月投保薪資額是多少?曾有一例是去年有一位先生發生車禍臉部受傷,在請領殘廢給付時才發現,由於公司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讓這位先生權益受到損害。事後他找了該公司負責人理論,但對方卻來個相應不理。
就本案而言,這位先生的月投保薪資應為二萬八千八百元,而依勞工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應可申請第十級,付給標準為二百廿天。經換算後,殘廢給付應為廿一萬一千二百元。
然而該公司卻以一萬六千五百元投保,而現在只能請領到十二萬一千元。兩者之間的差額多達九萬零二百元。這些差額找誰要?
勞保條例第七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投保單位違背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二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勞保條例第七十三條規定:本條例所規定之罰鍰,經催告送達後,無故逾卅日,仍不繳納者,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由上述規定來看,若因為公司為員工投保勞工保險以多報少而影響員工權益,按照勞保條例的規定,不僅公司要受罰,還得賠償員工的損失。
不過,如果祭出了這些罰責,公司負責人仍然無動於衷,受損員工可以透過審議(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訴願(勞委會訴願委員會)、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自力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