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財政部已同意,外國觀光客來台購物,在同一家商店消費達新台幣三千元,即可申請退稅。但高單價IC等電子零件、飲料與電池等消耗品與無法隨身攜帶或托運的大件物品、數量超過合理範圍的高價品等,將不在退稅行列。這項退稅措施,預定十月一日起實施。
財政部估計一年退稅額為六到八億元。配合行政院觀光客倍增計畫,財政部與交通部在七月間會商「外籍旅客購買特定貨物申請退還營業稅實施辦法」草案。確定觀光客來台向同一家商店購物達一定金額,所購物品為一般生活用品並可攜帶出境者,即享有退稅權利。
欲申請成為觀光客購物退稅的指定商店,需符合實收資本額達一千萬元,且前三年內沒有逃漏稅或欠稅紀錄,前二年的稅務申報案件經會計師簽證,或使用藍色申報等條件。
適用退稅規定的對象為非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的旅客,包括中國大陸人士、港澳地區居民等,都在退稅對象之列。
海關為處理退稅的機關。觀光客來台購物後,需在卅日內將貨物攜帶出境,由海關檢查貨物後,開立退稅憑證交由觀光客向機場、港口所設的台灣銀行櫃台領取退稅,退稅的幣別為新台幣,觀光客可視需要再兌換指定貨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