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傭關係判定 從屬性是關鍵

 |2019.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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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外送員與美食平台到底是雇傭還是承攬關係?勞動部說是雇傭,業者卻堅持是承攬,各方說法紛歧。到底雇傭與承攬如何斷定?

勞動部表示,根據以往法院判決,法院會以人格、經濟及組織從屬性判定雇傭或是承攬,通常只要有部分從屬性,就會認定是勞動契約,也就是雇傭關係,而非承攬關係。

在人格從屬性部分,主要觀察是否彼此具有指揮監督權利,或是懲處。若是承攬,只要完成工作即可,如果工作有瑕疵,就是履約有瑕疵,可要求扣價金,沒懲處問題。但如果是雇僱關係,雇主或主管會在工作進行階段指揮監督,如果覺得做得不好,公司可以進行懲處。

在經濟從屬性部分,要看生產器具是由誰提供?承攬契約者是否負毀損責任?是否要承擔經營者的成本?如果是承攬,提供承攬者不提供生產器具,也不要求器具毀損責任。但民法也規定,若承攬工作有瑕疵者,定作人(即提供承攬者)得定相當期限,請求承攬人修補之。若承攬人不於期限內修補者,定作人得自行修補,並得向承攬人請求償還修補必要費用。

但如果是雇傭關係,雇主要提供生產工具,公司若虧損,可以減薪,員工與公司共同負責;但工作做得不好,雇主還是要全額給付工資,不能少一毛錢。

組織從屬性方面,一般承攬者都是獨力完成工作,與提供承攬者的組織沒有合作關係;但如果是雇傭關係,受雇員工通常會與組織內其他同事有合作等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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