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過這次減刑而出獄的人犯,雖然有不少甫出獄之後,即因本身吸毒而暴斃,或是惡性不改,又因另案犯罪行為,而身繫囹圄,但是吾人不應以一眚掩大德,杜絕了犯罪人更生的可能性。
事實上,除非具有緩刑的宣告,而在緩刑期內未再犯罪,任何犯罪行為人難免留下「前科」紀錄,成為個人終身的污點。然而許多用人單位,正是以此「前科」紀錄,作為不予錄取的事由,從而阻擋了犯罪行為人,重新邁入社會的契機。
其實這是相互矛盾的事,一方面鼓勵犯罪行為人改過向上,另一方面卻又設立層層的關卡,令犯罪行為人無法再度踏入社會,容易令其自暴自棄,在走投無路之際,不惜繼續「重操舊業」,而陷入犯罪的深淵,可以說永遠無法自拔,形同一項惡性循環。
佛家有言:「舊日種種,譬如昨日死;今日種種,譬如今日生。」準此,既然要把人犯釋放出來,就應該給人一條生路,過去的舊資料別太在意。
換句話說,一切完全重新來過,過去的種種就當作未曾發生過,俾犯罪行為人能夠真正擁有一條自新之路,以便開啟全新的人生。
即使基於刑事政策的考量,有關犯罪「前科」紀錄,不得恣意予以銷毀,作為累犯加重其刑的依據。
然而吾人不能已於言者,除了法律上設有明文規定,否則個人犯罪「前科」紀錄,涉及個人的隱私保護,基於尊重人權的特別保障,此等資料不應任意讓其曝光。
坦白說,除了少數的元凶巨惡之外,每個人都有羞恥之心。西方名諺:「犯錯乃人之天性,而寬恕則屬神聖無比。」而我國古來亦有:「人非聖賢,孰能無過,過而能改,善莫大焉。」欲有效接納犯罪行為人,必須先把他的「前科」紀錄,真正視若無睹。
殊不知大家皆以有色的眼鏡,去看待犯罪行為人,才會使他們活得極不自在。畢竟有效接納犯罪行為人,可以說卑之無甚高論,不妨將他們當成自己的兄弟,所有不良前科紀錄,一筆勾銷。唯有如此,彼此之間才不會產生疙瘩,而能重新開始。
為什麼古代的明君賢士,為了達到「開誠布公」的境界,動輒燒燬政治對手的「黑資料」,用以凸顯出雙方之間心無芥蒂。假設我們一方面保留犯罪行為人的「前科」紀錄,另一方面卻又口口聲聲接納犯罪行為人,豈不是太假了一些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