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台獨的朋友,每到一定時刻,就常拿舊金山和約第二條第二款「日本放棄對台灣、澎湖等島嶼的一切權利、權利名義與要求」,但並沒有表明是對中華民國放棄,做為「台灣法律地位未定論」的論據。這種曲解令人遺憾。
其實,在舊金山和約的第二十六條清楚表明,「日本將與任何或支持、簽署一九四二年一月一日「聯合國宣言」、或者與日本處於戰爭狀態國家、或依據第二十三條之列舉先前為該國一部分領土的國家而此國家非本條約簽署國,在本條約實質上相同條件下,簽訂雙邊和平條約」。就是在這個和約的法律基礎上,同時也在美國的強力壓迫下,於一九五二年四月二十八日,日本和中華民國簽訂了「中日和約」;且在該約的換文第一條,日本就清楚表明,是對中華民國放棄台灣;就法理而言,這就是把台灣還給了中華民國。
就日本而言,這個「台灣法律地位已定」的定論,根本是受到日本本身法院認定的。日本法院早在一九五九年(民國四十八年)時,就已經有過相關的判例,認定台灣是屬於中華民國的領土。
民國四十八年(一九五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日本東京高等裁判廳在對賴進榮一案中的判決中,就明明白白地表示,「至少可以認定在昭和十七年(即民國四十八年)八月五日中日條約生效後,依該條約之規定,台灣及澎湖諸島歸屬中國…」。
次年六月七日,日本大阪地方裁判廳在張富久惠vs.張欽明一案中,再度明白指出,「至少可以認定為,在台灣之中華民國主權獲得確立之時,亦即在法律上發生領土變更之昭和二十七年,中日條約生效之時…」
這兩個判例非常清楚地表示了日本在有關台灣法律地位的見解。而且日本政府為昭大信,還把這個判決結果,送往聯合國祕書處;聯合國祕書處並將其英文版(由日本政府翻釋)刊載於其聯合國出版的「國家繼承資料」一書中。
現下一般大致把美國杜魯門總統在六月二十七日宣布「台灣的法律地位未定」,作為此說的依據。
但早在一九五○年八月三十一日,美國務卿艾其遜就告訴我駐美大使顧維鈞,「總統杜魯門已在六月二十七日闡述了美國對台政策(台灣法律地位未定),是為了適應韓戰爆發後和遠東出現的新形勢而採取的。」
美國國務院解密檔案(FRUS)一九五○年卷七:韓國,在第一百七十八頁開始,記錄了一個長達五頁半的總統(杜魯門)備忘錄,表示杜魯門在一「最高機密」的會議中,除同意派第七艦隊外,並且還說他「必須要為我們對台灣的行動鋪陳一個基礎 」,而且他「在今晚會起草他的聲明」。六月二十七日一個看似法理而實為政策權宜的主張───有關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聲明,是這樣來的。
同樣在一九五○年的FRUS第六卷:東亞與太平洋)第三百六十七頁中,明指「隨著六月二十四日韓戰的爆發,美國政府在其『對台政策』上,做了根本的改變」。
所以,什麼「台灣法律地位未定」,根本就不是什麼國際法法理的問題,僅僅只是一個當時美國為因應國際局勢變化,所提出的「政策」而已。隨後所有的解釋,更都只是意圖支持這個政策罷了。舊金山和約,不過是其中的一環而已。
從這些真實歷史發展的過來看,所謂台灣法律地位未定的幽靈該退散了。
孫揚明(台北市╲前資深外交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