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以往遇有勞資爭議事項需要調解,只能委由調解委員會處理,但二○一一年起新增獨任調解人,可以更快速處理勞資爭議事件,至今全國一年約兩萬多件勞資爭議案,已有九成案件都選調解人制度。但調解人要經過勞動部訓練認證,目前全國只有五百二十名調解人,今年勞動部預計將再培訓五十位新血。
過去地方勞政單位接獲勞工申訴被積欠薪資、退休金等勞資爭議案,主要透過調解委員會處理,調解委員約三到五人,勞資各推一人,勞工局推派一到三人,也就是至少有三名調解委員。
鑑於很多勞資案件屬於單純欠薪,《勞資爭議處理法》二○一一年修法時,增訂調解人機制,勞工也可選擇只由一位獨任調解人擔任調解,處理時效最多二十天,較調解委員會最多四十九天大幅縮短。
勞動部表示,透過調解人處理,程序及時間更簡便,實施以來,民眾選擇調解制度處理勞資爭議比重已達九成以上,且和解率達五成,顯見該制度已獲民眾信任,關鍵在調解人的專業及素質發揮功能。
勞動部表示,擔任調解人必須具備一定資格,若達一定資歷的律師、大學講師以上及勞工行政人員,可不經授課訓練擔任調解人;另一種則具調解或協調經驗二年以上,可參加勞動部舉辦的課程訓練至少三十小時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