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山經警告出意外 擬不再國賠

 |2019.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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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賠償法」修正草案昨日跨部會會議通過,未來登山、攀岩、溯溪、垂釣等危險性活動,國家會提供適當的警告標示,但對人身安全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圖/邱德祥

【本報台北訊】《國家賠償法》第六條修正草案,昨日跨部會會議通過,未來登山、攀岩、溯溪、垂釣等危險性活動,國家會提供適當的警告標示,但對人身安全將不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民眾使用自然環境中的公共設施受害,國家仍有賠償責任。

張景森昨日在臉書發文說,「再見了媽寶級國家!」今後山域或水域具有風險性的野外活動,活動者必須隨時注意自然的變化,強化知識、經驗和技能,組織好夥伴團隊,以應付可能潛在的風險。

張景森指出,這個修法拿掉了國賠的緊箍咒,解除管理機關山禁海禁的保守心態,可以大幅度的開放山域和海域的野外活動,把下世代鍛鍊成為積極進取、敢冒險和能自我負責的公民,對台灣變成一個活力健康的國家十分關鍵。

拿掉國賠緊箍咒

山林解禁

張景森推動全面開放山林、水域政策,多次與農委會、林務局等主管單位開會討論,主管單位認為,國家生態全面開放後,可能衍生國家賠償問題,因此有意在國賠法具體規範;昨天,張景森與另名政委羅秉成召集法務部開國賠法修法審查會。

審查會初步決議在國賠法修正案第六條中,增訂於開放之山域、水域等自然公物,如管理機關已就使用公物有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卻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活動,國家可免除賠償責任,但因自然公物內的公共設施受害,國家則可減、免賠償責任。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說,自然生態要開放,國家就要負管理的責任,但是自生態變化很大,很難每個層面都顧及,因此建議如果管理機關已就使用公物有適當警告或標示,而人民卻仍從事「冒險」或「具危險性」的活動,國家可免除賠償責任。

登山協會:

修法是種進步

近年縱橫山林發生意外的囑目案例,有中山醫學院大學生張博崴的山難事件、「比基尼登山客」吳季芸墜谷事件等。張二○一一年發生山難,張家認為南投縣消防局搜救不利提出國賠,一審法官判賠,最高法院去年判免賠確定,至於吳季芸今年一月墜谷失溫死亡後,無國賠爭議。

法務部官員說,事實上,張博崴、吳季芸兩個案子的型態不一樣,張博崴是因人為因素有國家賠償的爭議,吳季芸則因個人因素遇難,吳的案例較難符合國家賠償的構成要件。

中華民國健行登山會副理事長林文坤認為,修法「是種進步」,對登山運動有正面發展。他提到,近年登山申請國賠最著名案例就是「博崴媽媽」事件,但這起事件對登山產生很大反作用,各縣市推行登山自治管理條例外,很多登山活動都被汙名化,「爬山被認為是浪費國家資源」,但他強調登山運動本就是「對自己負責」的運動,而非依靠國家給保障,相信法案通過後,登山活動仍能蓬勃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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