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人間 文化基本法 具有高度時代意義

文/潘襎(台南市美術館館長) |2019.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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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潘襎(台南市美術館館長)

台灣開始進入文化發展的時代,可能這樣的說法斷言過早。無論如何,五月十日立法院三讀通過《文化基本法》,意味著台灣的文化發展、施政、評估,具有根本大法。

有些人對這部《文化基本法》,抱持保留態度;但是,從《文化基本法》醞釀至今,已經超過二十二年的歲月,終於透過法律予以明定,雖是遲來,卻是值得我們給予高度肯定。因為,批評者認為時間過於倉促,應該更為完備,或者過於條文紛雜。

回顧歷史,《文化基本法》的完成經歷漫長的歲月。十餘年前陳其南主持文建會時,提出「文化公民權」,卻因為從上任到卸任時間短促,所謂「文化公民權」僅只是宣誓,建立網路書院來宣揚理念,距離立法卻遙遙無期。

在吳敦義擔任行政院長任內,二○一一年十一月行政院公布《文化基本法》草案。面對國際化下的文化主體的薄弱與文化保存議題的迫切性,鄭麗君部長任內,舉行數場全國文化會議,逐步凝聚社會共識,將文化相關議題進行彙整,顯然《文化基本法》具有高度的時代意義。

其實,國內文化相關法規已經逐漸完備,卻遲遲欠缺「文化憲法」,因此在欠缺宣示性且能提綱挈領的母法的情形下,這部基本法能從無到有,逐步透過其母法精神,強化其細項法規的制定,以及既有法規的檢視,都能讓這部基本法有其核心精神,顯然具有時代意義。

《文化基本法》當中提到文化發展基金、藝文採購、文化影響評估、文化預算比例、保障藝文工作者的工作權與生存權。向來受到忽視的生存權,在此明文規定,同時也注意到文化預算必須在預算當中占有一定比例。此外,受到詬病的物質性採購辦法運用於藝文上,也受到矚目,弊端叢出,向來受到批判,日後將制訂特別法予以辦理。

相對於日本,台灣的文化基本法的制訂較為遲緩。日本的《文化藝術基本法》在「前言」已經明確宣示,人類創造文化藝術、享受文化藝術,發現在文化的環境中生存的喜悅;文化藝術不只包括創造力,提升表現力而已,乃是人們心靈相互連結,彼此尊重的土壤,形成可以接受多樣性的豐富心靈的社會。不只如此,每個時代具有該時代國民所共通的藝術文化,在國際化當中成為自我認識的起點,培育尊重文化性傳統的東西。

顯然,日本已經將多元文化的共存與國際化下的自我文化認同,視為重大項目。值得注意的是,這部《文化基本法》對於其他部會具有積極性的意義,在於明定國家在締結國際條約,或者國內制訂相關政策、法律以及計畫時,各部會得於行政院進行文化會報,使得文化發展獲得橫向的連結。其衡量的內容包括文化認同、人民情感以及歷史記憶,這三項使得文化的發展獲得積極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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