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汙染未登記工廠 納管

 |2019.0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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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經濟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工廠管理輔導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針對低汙染未登記工廠,明訂兩年內須申請納管,並在一年緩衝期內,提出工廠改善計畫;業者須在提出計畫後兩年內完成改善,最遲修法後十年內應取得「特定工廠登記」。此外,針對農地工廠合法化所需繳交的回饋金多寡並未達成共識,送朝野協商。

經濟部長沈榮津表示,《工廠管理輔導法》在修法方向上,針對未登記工廠以全面納管、就地輔導的原則處理,希望同時達到拚經濟、護產業、顧環保、守農地等目標。

沈榮津指出,經濟部不容許二○一六年五月二十日後新增未登記工廠,一旦出現,將依法停止供水供電,並通報建築及土地主管機關依法拆除,地方政府也應擬定管理輔導計畫,送經濟部核定。

至於在二○一六年五月十九日前既存的未登記工廠,若屬於中高汙染工廠,將輔導遷廠或轉型,若是有中大型產業群聚,則將採新訂都市計畫及開發產業園區方式處理。

針對低汙染工廠,則採全面納管、就地輔導原則。其中《工廠管理輔導法》第二十八條之五明訂,未登記工廠應於兩年內申請納管,三年內提出改善計畫,會中雖有立委認為,緩衝期僅一年較為急迫,但最後仍通過。

不過,農地工廠合法化所需繳交的回饋金多寡,昨仍無共識。據政院修法版本第二十八條之十,增訂主管機關對於取得特定工廠登記者,在辦理使用地變更編定前,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繳交回饋金,但未明定回饋金計算方式。

多數立委認為,應在母法中將回饋金計算方式講清楚,或至少明訂由子法訂之,但對於要繳納多少回饋金,昨日審查仍無法達成共識,最後此條文保留,送朝野協商。

未設落日條款

環團痛批

環保團體昨也召開記者會,認為政院修法版本中,特定工廠登記證不設落日條款,將導致農地破碎化問題更加嚴重,此外也要求修法必須納入資訊公開、公民訴訟條款,以利民間自救。此外,「特定工廠」可以生生世世處在灰色地帶,無誘因促此廠商追求真正合法化,造成制度性地摧毀台灣的農地、食安及空間秩序。

對此,經濟部次長王美花回應,未設落日是因為量體太大,仍在與地方政府協商做法,而地方政府的人力、資源也確實不足,能多快完成後續配套措施尚無法掌握。王美花說,比起一刀切、最後卻做不到,先做出好的案例模型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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