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消保處昨日核定「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草案」,明訂消費者申請換(補)發禮券,發行人如需收取費用,紙券每次不得超過新台幣五十元,以磁條卡、晶片卡發行者,每張不得超過一百元。
若消費者退還禮券,企業經營者得收取手續費,但費用不得超過返還金額的百分之三。若因不可歸責於消費者的事由退還禮券者,企業經營者則不得收取手續費,相關規定預計最快兩個月後上路實施。
此外,禮券如有毀損或變形,而其重要內容(含主、副券)仍可辨認者,消費者得請求交付商品(服務)或申請換發。若禮券為記名式者,如發生遺失、被竊或滅失等情事,亦得申請補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