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文雄違國安法 檢方下通牒

 |2003.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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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國策顧問黃文雄被控違反國安法罪,遭判刑四月,得易科罰金,不過,他以國安法違憲、要再聲請釋憲為詞,九月底、十一月中兩次拒絕配合執行。檢察官已下達最後通牒,要求黃務必在十二月底以前完成執行,否則不排除採取進一步強制作為,以彰顯法紀。
黃文雄認為,國安法條文違憲,曾聲請釋憲,在判決確定前,上屆大法官會議已作成不利於黃的解釋後,黃文雄仍認為大法官已換血,與舊政府所任命的不同,期待為案件翻盤,免除執行,於是重複同一理由,兩度向台北地檢署申請延緩執行。
依法,刑之執行不受非常上訴、再審等司法救濟程序影響,何況聲請釋憲,還有不被受理或受理後作出不利於聲請人解釋的變數。
台北地檢署今年九月三十日傳訊黃文雄,黃以此申請緩執行,檢方同意將他的執行日延到十一月十四日,但黃還是不願繳錢或發監。
黃文雄民國五十三年赴美前,設籍新竹市,於八十五年入境後,戶籍被撤銷,因而違反國安法「未經許可入境罪」,一審時,被判刑五月,二審考量黃入境的動機,今年七月將其刑度減為四月,得易科罰金,黃如不想入獄,要繳十萬八千元。
黃文雄在判刑確定前,就聲請釋憲,大法官會議作成五五八號釋釋文說,「人民入出境權利,並非不能由法律限制」,之後,他被傳訊兩次,但都說要等到新的釋憲文出爐,才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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