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念座標〉防貪瀆的「財產來源不明罪」

 |2005.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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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防範公職人員涉及貪瀆犯行,法務部決定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於意圖隱匿財產及在單純的情況下,財產遽增一倍以上而不說明來源者,均課以刑事處罰。

香港及新加坡均有「財產來源不明罪」,香港的公務員如果對於遽增的財產來源不作合理的說明,並推斷為貪污,大陸在一九九七年亦於刑法中增訂巨額財來源不明罪,最高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務部草擬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條文,對於意圖隱匿財產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單純的情況下,如果財產比前一年增加一倍,而不說明來源者,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制定,曾有人持反對態度,理由是現行貪污治罪條例動輒處五年、十年以上,甚至無期徒刑,而「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刑度較低,這對貪污的公務員而言,選擇「說明財產來源」可能會被判處無期徒刑,反而是保持緘默,不說明財產來源,可能只關一年,涉案的公務員當然選擇不說明財產來源。不過,法務部最後決定增訂「不明財產來源罪」,主要是即使是貪污者不說明「不明財產來源」,法院仍可設法進行調查。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在台灣已施行十一年,每年都有為數不少的公職人員刻意或因疏忽而申報不實,如今,在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中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對於貪瀆者將有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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