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防重大經濟罪犯潛逃

范仲禮(基隆市/金融業) |20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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眾所矚目的台開內線交易案二審宣判,被告都被處以比一審更重的刑期,媒體報導,被告和辯護律師都有上訴到底的意願。

這讓筆者想到,以往幾件重大經濟和公務員貪瀆案件,其中有被告在一、二審宣判後,甚至利用判決確定、發監執行前的空檔「棄保潛逃」,訊碟科技負責人呂學仁就是例子。

因此,法務部在前年仿照美國「羈押保釋改革法」精神,希望修正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只要一審判決有期徒刑以上刑期,而未獲准易科罰金或緩刑處分,法院就「應」羈押被告;不過,由於牽連甚廣,事關被告人權甚巨,迄今沒能和司法院取得共識。

儘管「有罪羈押」條款通過的機率不大,但當年以掏空博達科技震驚社會的葉素菲,一審被判十四年,在合議庭宣讀判決主文後,檢察官當庭提出羈押聲請,理由大致是「葉素菲雖以八千萬交保並限制出境,但考量我國棄保潛逃出境的難易度(海岸線長,管制不易),及成本低(約三十萬元),以葉嫌在新加坡尚有三億元以上資金,若逃往國外足以生活無虞,實難期待判決確定後能服刑」。

檢察官的聲請雖未獲准,但檢方對被判重罪的重大經濟罪犯動向,能從被動防堵改為主動預防,心態已算是突破,值得肯定。

筆者盼望所有檢察官都能對判決尚未確定,或已定讞的被告多加注意,必要時主動蒐集被告有逃亡之虞的證據,及時向法院聲請預防性的羈押,以避免重大經濟罪犯棄保潛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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