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犯罪複雜 檢方須掌握先機

雷成(高雄市/研究員) |2007.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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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開內線交易案高院作出二審宣判,所有被告一律依照新修正的證券交易法,不法所得合計超過一億元,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罪,處以較一審還要重的刑期,被告及家屬、律師都錯愕。

過去內線交易、作假帳人為炒作股價,甚至惡性掏空公司資產的案件層出不窮,但真正遭偵辦,最後三審定讞的卻是寥寥可數,才會使得有心人看準了法律漏洞,大膽有樣學樣以內線消息獲取巨額不法利益。

不法利益有多驚人?法務部上周提出「查緝經濟犯罪之策進作為報告」,近年來震驚社會的六大掏空資產與內線交易案,所涉及的「不法利益」總額高達九百四十七億元,如果把之前的掏空案納入,金額勢必突破千億元。

而這些重大經濟犯罪,不乏長期有計畫地家族犯罪型態,一家吃乾抹淨,卻將債務和爛攤子交給國庫收拾,實在讓人無法忍受。

此次趙建銘等人固然是依照新法從嚴判刑,有嚇阻作用,但在三審定讞前,誰也不敢保證二審觀點會不會被最高法院撤銷發回,然後另一合議庭法官卻作出無罪判決。不可諱言,從舉發,偵辦,蒐證,起訴,法庭攻防,交互詰問,到最後判決有罪定讞,是漫長而艱辛的過程,時時考驗檢方的智慧和耐力,而且被告辯護律師個個有來頭,檢方只要稍有不慎,很可能就中了律師的計而功虧一簣。

因此筆者認為,既然內線交易等重大經濟犯罪,比一般案件更錯綜複雜、難以查證,被告又都是見多識廣,復有法律專家撐腰,檢方必須加強偵辦技巧,掌握先機,絕對不能拖宕,讓犯罪者湮滅罪證與串供。

此外,必須有計畫地積極培養專門偵辦重大經濟犯罪的檢察官,化被動為主動,才能取得先機,在第一時間取得犯罪證據,迅速起訴,如此才能有效遏止重大經濟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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