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飛機延遲索賠要合理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20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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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因東京大雪受困成田國際機場候機室的某航空公司乘客,因不滿該航空公司在處理班機停飛的拖延作法,且沒有作出善意回應,因此向法院提出損害賠償之民事訴訟,試問乘客有無理由?



一、依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規定「乘客因航空器運送人之運送遲到而致損害者,航空器運送人應負賠償之責。但航空器運送人能證明其遲到係因不可抗力之事由所致者,除另有交易習慣者外,以乘客因遲到而增加支出之必要費用為限」。

是以除非另外有其他交易習慣,否則乘客須因運送遲到而實際上已支出必要費用時,始可請求損害賠償。

二、然而依「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四條規定,航空公司於運送遲延或變更航線或起降地點,致影響旅客權益者,應視實際情況並斟酌乘客需要,適時免費提供必要之通訊、飲食或膳宿、禦寒或醫藥急救之物品、轉機或其他交通工具;且如受限於當地實際情況,無法提供上開服務時,仍應立即向乘客詳實說明原因並妥善處理。

三、我國法院實務曾經有判決認為前開「民用航空乘客與航空器運送糾紛調處辦法」第四條規定,乃屬於航空公司運送契約之「附隨義務」,若航空公司違反此項義務時,必須向旅客負擔損害賠償責任;且法院認為此損害賠償並無民用航空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但書之限制,亦即乘客若受有精神上之損害時,亦可請求精神賠償。

四、綜合上述,本案的乘客向航空公司索賠應屬有理由。惟最後必須強調,讀者若遇此類似之糾紛,千萬要記得依循正當管道主張權益,切勿以類似罷機之不理性方式表達訴求,以免違犯相關法規,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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