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繼承債務 不合理

姜仁叔(高雄市/退休公務員) |2007.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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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法官,認定強制年幼子女繼承父親龐大債務是「立法疏漏」,判決准許一位年滿二十歲的民眾拋棄繼承;法官勇於突破傳統法律見解的作法,不但是首例,也讓未成年人因不懂法律被迫繼承,可能終其一生都無法償付債務的不合理現象,露出可平反的曙光。

我國民法繼承編規定,必須於知悉得繼承之時起兩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換言之,如果沒有聲明拋棄,就等於自動繼承,必須概括承受因繼承得到的遺產,並承擔債務。

依法論法,因逾越法定期間所為的訴訟行為,包括民事的非訟事件,法院僅能在程序審查步驟就駁回,根本無法進入實質審理程序,因此彰化地院的裁定在法律上是否站得住腳,尚有疑義。

但筆者認為,有關繼承的規定確實不符社會現況,也時常造成遺憾與當事人困擾,立法院應盡快修法補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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