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半藝文工作者 月薪低於3萬

 |2018.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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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文工作者普遍低薪,文化部與立委希望透過法律給予生活保障。圖為藝文創作者採繪嘉義市西區青創基地。圖/資料照片

【本報台北訊】根據勞動部二○一六年薪資調查,全台創作及藝術表演業類別員工,月薪低於三萬元者占五成一。而同年台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調查顯示,三成青年藝文工作者年收入不到二十五萬元,平均月薪低於基本工資。為了解決藝文工作者的低薪,立委、文化部近期紛紛提出法案,希望保障藝文工作者的經濟狀況與勞動權益。

十月初,陳亭妃、莊瑞雄等二十一位立委連署提案《文化基本法》草案,其中第八條規定,國家應保障文化與藝術工作者之勞動權益及其經濟狀況,不得低於基本生活所需。

草案中指出,根據民間研究機構調查(即台灣文化政策研究學會),青年藝文工作者薪資長期處於弱勢。百分之七十五點八年收入低於四十萬,三分之二每日工作時數逾八小時,加班普遍而無加班費;半數以上為臨時人員、派遣人力等非典型勞動者。藝文工作者勞動條件惡劣且長期遭漠視,使得文化藝術專門科系學生畢業後,願意留在藝文界者愈來愈少。

文化部提出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草案,則在第六條規定,文化藝術工作者,依法定程序公開評定為傑出文化藝術人士或技藝保存者,其生活困頓者,中央主管機關必須保障其生活。

文化部藝術發展司司長張惠君指出,文建會一九九三年便制定「績優文化人士急難補助及慰問作業要點」,但主要是針對藝文人士發生緊急危難或變故時伸出援手,此次修法是希望將其制度化、常態化,並增加了「技藝保存者」。

此一修正案還在公聽會階段,將根據各界意見修正。

如何落實才是關鍵

台北市藝術創作者職業工會理事長林文藻表示,樂見政府提出法案保障藝文工作者的勞動與經濟條件,但如何落實才是關鍵。表演藝術聯盟理事長林佳鋒則建議,政府可以慎選保障基本生活所需的藝文工作者類別、年齡,不必雨露均霑;或從某一單位或類別試行,再慢慢擴大,籌募財源才可行。

表演藝術雜誌去年製作「表演人,報稅過後」專題,調查三十位四十歲以下表演藝術工作者的全年收入,發現舞者有六成年收入不足二十四萬。

表演藝術雜誌總編輯黎家齊認為,編劇、導演與舞者是最須要保障基本工資的職業類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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