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罰到改善 陸資非法來台 加重可罰2500萬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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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金管會去年針對陸資透過永豐金證券繞道來台買大同股票,依法開罰最重的六十萬元,並限陸資六個月內出清股票,被批評「罰太輕」。行政院會昨通過陸委會所擬《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修正草案,將陸資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來台投資的罰鍰上限提高為二千五百萬元,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

陸委會副主委李麗珍表示,去年大同案最高只能罰六十萬元,被外界認為過低,是修法動機之一;此次修正罰鍰為五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不但大幅提高罰鍰上限,且可按次連續處罰到改善為止,以遏止陸資違法投資台灣。行政院長賴清德指示經濟部及金管會提早配合訂定違法的裁罰基準,以利後續落實執行。

法務部次長陳明堂表示,根據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二項,主管機關可在所得利益的範圍內酌量加重處罰,例如所得利益一億元,就可在一億元的範圍內裁罰,不受法定罰鍰最高額的限制。

修正草案也規定,對於陸資其他違規行為,如未辦理申報轉投資或審定等,以及陸資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檢查者,都可處罰五萬元至二百五十萬元;但也增訂「微罪不舉」規定,違規情節輕微者,可先限期改善,改善完成就不用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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