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

 |2018.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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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台灣進入高齡社會,衍生許多失智症患者的監護及財產管理爭議。行政院會昨天通過民法修正草案,在現有「法定監護」之外,增訂「意定監護」制度,在本人意識清楚時,就可約定信賴的人擔任監護人,一旦自己喪失意思能力時,即可依原先約定,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替代目前由法院依職權選定監護人。

法務部表示,德、美、英及日本等先進國家均已建立意定監護制度,我國已邁入高齡社會,意定監護可選擇適合的監護人,延長自己決定的效力,符合人性尊嚴及本人利益;由於監護人是本人自行選定,家屬間也可減少身心照護及財產管理爭議,有助正面維繫家庭關係及補充法定成年監護不足的問題。這項草案將函請司法院會銜,送請立法院審議。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意定監護制度首重契約上的當事人意願,可指定自己信賴的人,不限於法定監護範圍內的人選(如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等),也適用同性伴侶;但若受任人有詐騙等事實,法院可改定監護人。

法定成年監護制度早年叫做「禁治產」,現在稱為「監護宣告」,若成年人有精神障礙、失智症或其他缺陷無法為意思表示時,由法院選定配偶、親屬等擔任其監護人。陳明堂說,新增意定監護制度,是在本人意思能力健全時,就可依自我意願約定未來的監護人,經過法院公證,在本人失去心智或表意能力時,由受任人擔任監護人,這是在現行法定監護制度之外,多了一種選擇。

法務部法律事務司長鍾瑞蘭說明,現行成年監護制度是在本人喪失意思能力後才啟動,無法充分符合受監護人的意願,新增意定監護制度就是「自己的監護人自己選」,且不限制人數,可擇定一人,也可選擇多人。

契約成立 須經公證

修正草案規定,意定監護契約的訂立、變更,採「要式」方式,須經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才算成立,並以書面通知法院;法院宣告監護時,應以意定監護優先為原則,以本人所定受任人為監護人,但有事實足認受任人不利於本人,或有顯不適任情事,如犯罪、詐騙等行為,法院得依職權選定監護人,不受意定監護契約限制。

草案還規定,意定監護契約訂立後,當事人在法院宣告監護之前,得隨時撤回;監護宣告後,本人有正當理由,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受任人有正當理由,也可聲請法院辭任其職務。

醫界肯定 減少糾紛

「意定監護」制度受到醫界肯定,台北榮總醫院老年精神科主任蔡佳芬表示,過去臨床曾有失智患者遇突發意外,無法找人代替主張權益,也會造成醫師擔心診治責任歸屬,未來由最了解患者健康狀況的照顧者,替患者做出最好的醫療決定,可減少醫療紛爭。

台灣失智症協會祕書長湯麗玉表示,這次修法可望減少失智症家庭不必要的衝突,畢竟當今社會許多家庭成員關係疏離,法定監護人未必能做出最好的決定,意定監護的建立對本人多一分尊重,就是少一分家庭衝突發生的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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