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齡就業專法草案出爐,將明訂雇主不得因年齡歧視有差別待遇,也有多項聘雇補助措施,盼促進中高齡就業。圖/余承翰
【本報台北訊】勞動部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草案近期預告,十月送行政院院會審議。明訂雇主除了納入就服法不得因年齡歧視進用外,更擴大到分發、考績、薪資、資遣、退休、解雇等不利對待,最重可處一百五十萬元。
草案祭出多項補助措施,鼓勵雇主進用或留用中高齡勞工,舉凡退休前提供再就業措施、回聘或雇用依勞基法退休勞工,或是雇用已退休員工達一定比率等,都可獲得補助。
草案中所謂已退休者,涵蓋軍公教勞,即雇主聘雇相關退休人士皆獲補助。
台灣面臨少子化危機,勞動力面臨重大缺口,蔡總統競選時提出參考日、韓、美等國訂立專法,延續中高齡勞工工作經驗與智慧,繼續在職場發揮。前行政院院長林全任內即將中高齡就業專法列為主要重點,勞動部一年多前著手研擬,先後舉辦座談會聽取意見,草案最近確定出爐,近期預告。
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法界定中高齡指四十五歲到六十五歲,高齡者指六十五以上,總計八章四十五條,草案共分五大重點,包括禁止年齡歧視、協助在職者穩定就業、促進失業者就業、支持退休者再就業、開發就業機會等五大重點。但除了年齡歧視訂有罰則外,其餘都屬鼓勵性質,未訂罰則。
草案首要重點為禁止年齡歧視,原本就業服務法僅禁止人員進用不得有性別、年齡、容貌等歧視,草案沿用性別工作平等法精神,擴大到雇主對求職者或受雇者,不得以年齡進行差別待遇,包括招募進用、升遷調職及薪資給付,乃至資遣退休解雇等,違者一律處罰三十萬到一百五十萬元。
員工因年齡歧視提出申訴,雇主不得予以解雇或調職等不利處分,違者處罰二萬至三十萬元。若員工申訴,雇主要負責舉證沒有年齡歧視,勞工因年齡歧視受損害,雇主有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