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綜合外電報導】馬來西亞前總理納吉,昨天在地方法庭被控三項涉及失信的刑事罪及一項濫權罪,案件並移交高等法庭審理,不過他否認這些指控並以一百萬令吉(約新台幣七百五十萬元)交保候審。
納吉的失信與濫權案四日在地方法庭開庭,隨後檢察總長援引二○○九年反貪汙法的相關條文,申請將此案移交高等法庭審理並獲得批准。不過,納吉在高庭法官面前否認四項指控。
檢察總長之後也向法庭建議,讓納吉以四百萬令吉(約新台幣三千萬元)交保候審,無需其他附帶條件。不過,納吉的律師提出抗議,保釋金最終降至一百萬令吉。
納吉被控涉及失信的三項指控,包括指納吉身為總理、財政部長和一馬發展公司(1MDB)子公司SRC國際公司的顧問,授權管理SRC國際公司的四十億令吉(約新台幣三百零一億元),但其中涉及高達四千兩百萬令吉的刑事失信,和刑事法第四○九條相牴觸。
納吉遭指控的罪名一旦成立將被監禁,預估刑期在二年至二十年,另外還將遭鞭刑及罰款。但納吉將因年紀而免除鞭刑。
另外,納吉也被控濫權,一旦罪名成立將遭監禁,刑期最高二十年,罰款一萬令吉或至少是賄款的五倍,法官將視其涉案情形,採取最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