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認定欣裕台、中央投資公司是國民黨附隨組織,國民黨與兩公司都提行政訴訟救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在十一日作出裁定,認為黨產會依據的不當黨產條例部分條文,可能牴觸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並影響權力分立平等原則,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聲請釋憲,並裁定在大法官解釋前,暫停訴訟。
不當黨產處理委員會於二○一六年十一月認定中投及欣裕台為不當黨產,將收歸國有;中投、欣裕台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發言人許瑞助表示,「本件是合議庭自認可能違憲,於是聲請釋憲」,他說,如果原告有聲請釋憲的意思表示,不必然停止訴訟,但是合議庭如果自己發現案件適用的法律有憲法爭議,必然停止訴訟。
俗稱不當黨產條例的《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違憲爭議不斷,從立法階段到去年國民黨對黨產會的相關處分,向黨產會展開密集法律戰;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曾將一件以國民黨為原告的案件,以有釋憲案進行中裁定停止訴訟,黨產會隨即抗告,又被最高行政法院以釋憲聲請人是監察院不適格,廢棄並發回。
新出爐的停止訴訟案,是以國民黨、欣裕台、中投三名原告提訟,承審合議庭也因為釋憲理由裁定停止訴訟,可抗告。換句話說,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不同合議庭,陸續都對黨產會行政手腕產生質疑。
質疑黨產會侵害財產權
合議庭聲請釋憲主要理由認為,依黨產條例,黨產會有調查權,但是否可以擴權到侵害憲法保障人民的財產權?解決資產問題是否應循民事訴訟達成?不無爭議;另外,解決人民財產糾紛是否屬於司法單位的專責?行政機關可不可以直取人民的財產?是否違反五權分立原則?希望大法官釋明。
裁定書指出,憲法為國家最高規範,法律牴觸憲法者無效,有無牴觸發生疑義而須予解釋時,應由司法院大法官掌理;法官依據法律獨立審判,應以依法公布施行的法律為審判依據,既然,憲法的效力高於一般法律,法官便有優先遵守的義務。
裁定指出,法律規定,法官依合理確信認為有牴觸憲法疑義者,應先行聲請釋憲,各級法院可提出客觀上形成確信法律為違憲的具體理由,聲請釋憲。
此外,行政訴訟法也規定,行政法院就確信有牴觸憲法疑義時,得聲請釋憲,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也有相關規定,即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受理案件,對所適用的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觸憲法,皆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合議庭舉證認為,欣裕台、中投被認定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事件,黨產會使用的法條有違憲疑義,「這是先決問題」,因此在釋憲案作成解釋、公布前,依法應停止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