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未來病人自主權利法上路,民眾先預立醫療決定可拒絕特定重病的維生治療,如極重度失智者要不要「插鼻胃管」,都可預先決定,可避免家屬內心做決定的糾結,或是意見不同而反目成仇。
《病人自主權利法》在二○一五年底完成三讀立法程序,為亞洲第一部病人自主權利的專法。立法的意旨是希望尊重病人醫療自主、保障善終權益,促進醫病和諧。新法將在二○一九年一月六日正式上路。
衛福部將預告病主法施行細則,明確定義末期病人、不可逆轉昏迷、永久植物人、極重度失智者,且有簽署預立醫療決定者,可接受或拒絕維生醫療、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或其他醫療照顧及臨終相關意願決定。醫療機構或醫生得依其預立內容決定終止、撤除或不施行維持生命治療或人工營養及流體餵養之全部或部分。
善終是每個人心之所望,沒有人願意沒有尊嚴的「等死」,但民情普遍忌諱談死,亞東醫院一般神經科主任甄瑞興說,失智症惡化會認不得人、不能吃,家屬只有兩條路可選,放鼻胃管或不放。放了可多活一、二年,台灣家屬常會說:「我不能不放鼻胃管,否則大伯會罵我,把老公餓死了,以後會變餓死鬼。」
失智症患者家屬林繼嚴已預立醫療決定,且也決定,若妻子日後進展到重度失智時不會插管餵食,就讓妻子順其自然迎向死亡。他說,預立醫療決定可減少家人代為決定的壓力,但預立之後一定要廣為跟親友宣傳、耳提面命,讓所有親人朋友都知道,以防有「只出一張嘴」的親戚,可能一句閒言閒語就壞事。
要預立醫療決定,必須先進行預立醫療照護諮商,「前置作業」繁複且嚴謹,考量台灣的社會民情及傳統觀念,病人親屬常與病人的意願不一致,病主法也明訂,病人的配偶、親屬等都不能妨礙醫師執行病人的醫療選擇。
甄瑞興說,病人自主、失智安寧的議題不是單靠法律就能解決的問題,在台灣社會還有很大的討論空間,最好的做法是病人在早期失智時就先做好終身的安排,因疾病的失能已可預期,應及早做好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