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際調解權 法界解讀不同

 |2018.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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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前總統馬英九所涉的洩密案中,最常被討論的是總統有無「院際調解權」?法界看法分歧。一審法官認為《憲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得很「簡潔」,也「沒特別規定解決方式」,從寬認定,但檢方出具的台大國發所教授劉靜怡、法學院教授林明昕法律意見書,則認為條文如「告朔餼羊」,不宜擴張適用。

高等法院昨判決時,認為馬英九根本沒有召集相關院調解,且黃世銘提出的偵查內容也無關行政、立法、司法、考試、監察院間職權行使爭執,無須討論是否因「院際調解權」而阻卻違法。

《憲法》第四十四條明定「總統對於院與院間之爭執,除本憲法有規定者外,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也就是「權限爭議處理權」,短短三句話,卻有不同解讀。北院審理時,法官認為總統應「盡忠職務,增進人民福利,保衛國家,無負國民付託」,基於國家元首的崇隆高度,馬應負起全體國民的期盼而行使專屬於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

但劉靜怡與林明昕則認為,當時立法院院長被認為可能涉及關說,就個案而言,本質難認定屬於「憲法層次」的不同權力部門間爭議。如果院際之間任何不當的關說都能被視為院際爭執,總統的權限爭議處理權「豈非過大」。

司法院釋字四一九號解釋理由書提到「元首權又稱中立權或調和權,乃十九世紀初年一、二法國學者為維持在君主立憲體制之下,君主作為國家元首所保留之少許權力所提倡之學說」,此種意義的中立權或調和權與日後民主政治實情不符,中立權是否已成現代國家憲法建制,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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