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為鼓勵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旅遊,內政部擬修改「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將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團體旅遊、個人旅遊應備存款條件,由新台幣二十萬元降為十萬元。
內政部已於十一日刊登行政院公報,預告修正這項辦法,預告期為六十天。
內政部在修正草案總說明指出,「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最近一次修正施行是二○一五年,鑑於兩岸交流的環境持續發生變化,為提升兩岸旅遊品質及維持交流秩序,所以提出修正草案。
為落實人流安全管理,內政部打算新增大陸地區人民申請來台個人旅遊,應檢附旅遊計畫或行程表。
此外,考量目前大陸地區人民來台旅遊市場已逐漸成熟,內政部擬調降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業務的資格,由現行必須是成立五年以上的綜合或甲種旅行業,改為成立三年以上即可。
現行規定旅行業辦理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觀光活動業務,出現逾期停留且行方不明者,每一人扣保證金十萬元,考量目前情況多半是旅客趁返回飯店後自行離去,旅行業實在難以有效控管行蹤,所以擬調降為扣保證金五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