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虐待精障者 罰款再上課

 |2007.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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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精神衛生法修正案,為保護日常生活無法自理的病人權益,新增規定不得對病人有遺棄、身心虐待、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等不當行為,否則最高可處十五萬元下罰鍰,主管機關還可要求違反者付費接受家庭教育及輔導。

對於傳播媒體與精神疾病有關的報導,精神衛生法條文中明定規範,不得使用與精神疾病有關的歧視性稱呼或描述,如「瘋漢」、「不定時炸彈」等,也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者產生歧視的報導,違者可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更正;未更正者,按次連續處罰。

另外,為保障病人隱私權,規定未經病人同意,不得對病人錄音、錄影或攝影,並不得報導其姓名或住、居所,對於嚴重病人,應經其保護人同意。

修正案增訂條文明確規範精神病患的權益,不得對病人有遺棄、身心虐待、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的病人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的環境、強迫或誘騙病人結婚、對病人或利用病人為犯罪或不正當的行為。違者可處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公告其姓名,保護人違反病患權益保護規定者,必須接受社政主管機關八至五十小時的輔導教育,拒不接受輔導教育或時數不足,可按次處罰到參加為止。

另外,修正案明定,縣市主管機關應由社區心理衛生中心,辦理心理衛生宣導、教育訓練、諮詢、轉介、轉銜服務、資源網絡聯結、自殺、物質濫用防治及其他心理衛生等事項。民進黨籍立委王榮璋表示,這只是為精神醫療確立往後社區化發展的第一步,盼發展出更適合時代需求的服務輸送模式。

王榮璋說,過去僅需兩位專科醫師簽名就可強制住院的機制,引起眾多爭議,修法後雖未能達到民間團體倡議改為法院審理機制的理想,但在各方協商後採用包含相關專業人員的審查會機制。

此外,原本衛生署准許教學醫院在經審查後,可對精神病人進行「長效荷爾蒙植入手術」(即化學去勢)的條文,因人權、實際效用爭議,加上國外多已不再從事類似手術,相關條文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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