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靜雯整理
告訴乃論罪,需由被害人或其他具有告訴權之人提出告訴,檢察官才能進行偵查;非告訴乃論罪,則無論是否有人提出告訴,只要檢察官得知有犯罪嫌疑,即應進行偵查。
案例:
阿雄和佳佳為公司不同部門的同事,近期因為部門間的競爭常起衝突。阿雄因此向共同的合作廠商亂放話,說佳佳在部門風評很差,相當勢利,且常常在公事上出錯,讓公司主管相當頭痛。不久,廠商便以其他藉口終止合作,令佳佳相當氣憤。請問,阿雄的行為算是誹謗還是公然侮辱?兩者又該如何區別?
賴瑩真律師詳解:
我國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則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兩個罪名均屬妨害名譽,亦皆為「告訴乃論」罪名,也就是被害人必須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才會進行偵查。那麼,這兩個罪名究竟有何不同呢?
公然侮辱罪,必須要在公開場合或不特定多數人可以共見、共聞的場所,以抽象性的文字、言語、圖畫、動作等,貶損他人的人格或尊嚴;而誹謗罪,則是以散布於眾的意圖,傳述或指摘足以毀損他人名譽的具體事實。因此,兩者最大的不同,在於公然侮辱的內容是「抽象的」,例如罵他人三字經;而誹謗罪則必須散布、傳送「具體事實」,例如指涉他人收賄。
本案例中,阿雄向合作的廠商散布有關佳佳的不實言論,以「佳佳在部門風評很差,相當勢利,且常常在公事上出錯,讓公司主管相當頭痛」等語,具體指明佳佳有哪些不當、爭議性行為,而不僅是抽象性的辱罵,導致佳佳的名譽受損,因此將構成刑法第310條的誹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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