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拖吊違停如未先鳴笛三聲,常被法官列為有重大瑕疵,判決撤銷免罰。圖/資料照片
【本報綜合報導】員警在交通執法時,就算民眾真的違規,常因執行程序或舉證不足被提起行政訴訟時,遭法官打臉撤銷,警政署蒐集法院撤銷舉發事由,由交通隊舉辦講習,強化交通執行程序,提升交通執行品質,民眾也能參考如果有類似情事,可提起申訴及行政訴訟,保障權益。
最常見的是取締酒駕,警方酒測未實施全程錄影,及未告知、提供漱口以及拒測等的法律效果,另外,在測速路段未依規定設置告示牌、執行拖吊前未依規定鳴笛三聲,均常被法官列為有重大瑕疵,判決撤銷免罰。
而員警未依科學儀器採證也常有爭議,像駕駛人是否闖紅燈、駕駛人未繫安全帶、駕車持用手機等,往往出庭時,被法官詢問現場狀況,以「不清楚、不知道」等話回應,法官多以證據力薄弱為由,判決撤銷免罰。
但靠監視器抓交通違規、酒駕是否有效曾引起論戰,高院法官錢建榮過去就曾在判決中直接指出,監視器只能用在公共安全和犯罪防治,拿來做裁罰依據違反比例原則,還可能侵害人權。
未完成合法送達
違規人拒絕在舉發單上簽章或拒絕收受舉發單,仍應將通知聯交付行為人,並記明事由及交付時間,如果未依規定告知應到案時間及處所,並在舉發單上記明理由,即會被法官認為舉發單未合法送達,判決撤銷。
有員警常會拐違規人,像明明開的是闖紅燈,為了避免違規人反彈,或者安撫其情緒,卻告知只是闖黃燈,如果駕駛人堅持未違規,而員警又無法提出證明,常會被判免罰。
另外,常見員警取締闖紅燈、未戴安全帽等違規,違規人已進入住所停車場或住宅,仍執意舉發,即違反法律保留及比例原則,也容易被銷單。
民眾非故意違規
吳姓男子開車途中多次煞車,被後方駕駛人持行車記錄器檢舉,交通事件裁決處認定他短短五百公尺八次無故驟然煞車開罰;法官卻考量駕駛習慣不同,吳只是安全顧慮過於謹慎,而非「故意」煞車減速,撤銷罰單。
桃園周姓男子上班時間行駛高速公路路肩可通行路段,因大塞車,無法切入主車道,被後車以行車記錄器拍下檢舉,遭罰四千元,周不服提告,指路肩大塞是設計上的缺失,「會害堵在車陣的駕駛人都吃罰單」,法官認為,塞車長龍「看不到盡頭」,只罰其中一人,不符公平原則,判決撤銷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