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法律學堂 給付不能vs不完全給付

文/楊靜雯整理 |2018.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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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楊靜雯整理

所謂給付不能,是指債務人所負的債務不能實現,無從依債務本旨而為給付的意思;而所謂不完全給付,則是指債務人給付之數量或品質有瑕疵,造成債權人因此受到損害的情況。

案例:

買方與房屋仲介簽約,並給付75%的款項後,發現房屋疑似位處於土壤液化區,連繫房仲詢問,房仲再三保證沒有問題。請問,在有此疑慮的狀況下,買方是否可要求退回已付的款項,或者可以透過什麼樣的途徑來保障自己的權益?

賴瑩真律師詳解:

依民法相關規定,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並且可以解除契約。因此就買賣房屋的情況來看,如果買方所交付的房屋狀況,沒有辦法達到使人安全居住的要件時,就可認定為「給付不能」,賣方可以此主張解除買賣房屋的契約,並請求相關的損害賠償。

但是相反地,如果買方所交付的房屋只是有些許瑕疵,雖然造成買方些許不便,或需要另行維修、保養的情況,但對於居住安全並未造成危害,這時候就只是屬於給付有瑕疵的「不完全給付」,尚未到達給付不能。此時,買方就只能請求減少價金,或請求相關的損害賠償,而無法解除契約。

在本案例中,買方發現房屋疑似位於土壤液化區,是否能構成解除買賣房屋契約的要件,應該要從下列幾點探討:

第一,房屋只是「疑似」位於土壤液化區,而非「確認」位於土壤液化區,尚無從判定房屋會遭受什麼具體的危害。

第二,即使房屋確定位於土壤液化區,是否一定會造成房屋損害,達到無法居住的地步?或者,對房屋構造並沒有太大的危害,還是可以提供正常且安全的居住空間?

因此,案例中的買方若想與賣方解除契約,請求退回已付的款項,就必須要證明房屋確實位於土壤液化區,並且房屋已經無法提供安全的居住環境的狀況,否則就只能請求賣方減少買賣價金,或請求相關的損害賠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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