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崙法律會客室》自購Wii遊戲機入境

劉昌崙 |2007.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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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天堂遊戲機「Wii」在台灣還未上市,但芝芝已經迫不及待想要擁有它。她打算趁下周到美國旅遊的時候,買三台Wii回來,分贈親友玩個痛快,但是她卻聽朋友日前攜帶Wii回台時,竟被機場海關「留關待辦」。芝芝不了解相關法令規定,趕緊向律師請教。

1.任天堂Wii遊戲機,具有WiFi連網及藍芽傳輸等無線射頻功能,屬於低功率的射頻電機,為保障國家安全及維持電波秩序,必須貼有型式認證標籤,方能在國內合法使用與流通。(參照電信法第四十九條第三項前段、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十條前段及第十六條規定)。

題例中,芝芝朋友所提及機場海關扣留商品之情,便是因為該等Wii遊戲機入境前尚未取得我國認證,故依進口管制流程,須先將商品留置於海關,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人員認證後,始能放行通關。

2.查目前日本原廠製造之Wii已完成我國型式認證;而美國的機種也因我國和美國簽有相互認證協定,原則上我方也承認美國的合格認證。換言之,只要芝芝選購貼有我國認證標籤的Wii,應不必擔心入境時被「留關待辦」的問題。

3.不過,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第十一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民眾攜帶行李通關,價值在二萬元以內可免辦輸入許可手續,免稅放行,反之依同法第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應填具申報單向海關申報並經紅線檯查驗,始得通關。由於一台Wii的價值約新台幣七、八千元,所以芝芝若想簡化入境手續與稅費,宜考慮將Wii的攜入台數減為二台。

4.附帶補充說明,即便芝芝沒有詳細查明而購買了未貼我國認證標籤的Wii,也不一定須將Wii留關待辦。易言之,如果芝芝是「為供自用而進口」Wii,且數量在「兩台以下」,依據電信管制射頻器材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可在通關時先繳交新台幣五○○元辦理「進口許可證」後,放行入境,不過她須在三個月內攜帶許可證與Wii主機到NCC的服務中心,檢附電信管制射頻器材審驗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列之文件並繳納一一○○元手續費,辦理型式認證,才算完成全部手續。

【聯大法律事務所 劉昌崙律師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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