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正勞基法明訂加班費可換補休,但曾有勞工加班卻無加班費或補休。圖╱杜建重
【本報台北訊】勞動部調查顯示,前年三四七萬勞工都有加班,平均每人每月加班十八點八小時,過去,曾有七十三萬的勞工透露,他們被雇主「暗槓」,白白加班,既拿不到加班費,也沒得補休。勞基法修法明文規範加班費可換補休,引發外界質疑,無法發揮效果。
對此,勞動部主任祕書陳明仁昨回應,過去爭議在於加班費換補休,補休莫名消失,如今勞基法明定,沒有休完的補休得給付加班費,否則將可開罰二萬至一百萬,就可以杜絕勞工加班卻沒有加班費、補休等問題。
勞動部一○五年勞工生活及就業狀況調查顯示,當年度四成四、約三四七萬勞工都曾加班,近半數都是「趕貨或業務上需求」,其次則是「工作或會議太多」,平均每人每月加班達十八點八小時。
雇主是否依法給予勞工加班費,勞動部一○三年調查顯示,近二成、約七十三萬勞工透露曾有過加班卻沒有領到加班費或補休狀況,等同白白加班。
另外,還有百分之二、約十四萬五千多名勞工透露,加班費被以發績效獎金或參與分紅取代。
勞動部解說,從以前、現在、未來,當勞工加班後,雇主義務是發給加班費,不得以其他項目取代,因此以獎金、分紅代替加班費,都是違法。
職安署透過勞檢也發現,事業單位違法最大項就是未依規定給予加班費,以去年為例,約檢查二萬家場次,就有二成、四千多件違規都是事業單位沒有給加班費或加班費計算錯誤等。
勞基法修法明文規範加班費可換補休,世新大學社發所副教授陳正亮質疑,為了保障勞工權益,勞動部將在施行細則中規範補休得年終結清,恐踰越母法。
對此,勞動部也澄清,法律是原則性、重要性規定,不可能鉅細靡遺規範所有事情,細則部分將以法規命令授權主管機關技術性補充,加班費相關規範應該在次月發給,當加班費換成補休,律定一定範圍,「沒有踰越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