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靜雯整理
直接證據,是指直接用來證明主要事實的證據,例如:用來證明借款已經清償的收據。而間接證據,是指間接證明有爭執之主要事實的證據,亦即藉由間接證據所呈現的事實,可推論主要事實為真,例如:證人證明借據為借用人親筆書寫之證詞。
案例:
傅先生與兒子在外租屋同住,房租是由傅先生拿現金給兒子轉交房東,因此房租收據皆是由兒子簽收後帶回。日前,傅先生與兒子爭吵後出門,沒想到兒子竟請來鎖匠換了門鎖。無法進屋的傅先生找警察協助,兒子卻拿出房租收據做為證明,主張傅先生進屋需經過他的同意,並要求傅先生離開。
請問,傅先生該如何證明房租是由他所付的?警方是否有權力阻止傅先生進入屋內?傅先生還可以採取哪些法律途徑保障自己的權益?
黃于珊律師詳解:
民事訴訟法之舉證方法,包括「本證」及「反證」。本案中,傅先生的兒子提出房租收據,證明他是房屋的承租人,係提出「本證」;但若傅先生能請房東證明房租是他請兒子轉交的,或請曾見聞傅先生將現金交給兒子去繳房租的證人來作證,抑或是提出傅先生定期至銀行提領現金以繳納房租的交易明細等「反證」,即可證明兒子所支付的房租是由傅先生所提供。再者,若傅先生的兒子沒有收入來源,或其銀行帳戶沒有相關的現金提領記錄等,亦可證明房租不是由傅先生的兒子所支付。
再者,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皆會構成刑法的侵入住宅罪。本案中,因傅先生的兒子已將房屋的門鎖換掉,此時,除非傅先生可提出證據證明他有權使用該房屋,否則警察無法協助他進入屋內;若傅先生已進入房屋,但他兒子提出房租收據,主張傅先生未經其同意不能進屋,除非傅先生可證明他有權使用該房屋,否則他不離去就會構成刑法的無故侵入他人住宅罪,警察也有權要求他離開。
民事訴訟法上,可用以證明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包括「直接證據」及「間接證據」。本件租賃關係中,直接證據是租賃契約,而房租繳費收據則是證明租賃關係存在的間接證據。因此,傅先生可以提出由他簽署的租賃契約,或請房東證明該房屋租約是由傅先生與他所訂立等直接證據,即可證明傅先生才是實際的承租人,有權使用該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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