遊覽車駕駛過夜 昨起1人1室

 |2017.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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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台北訊】過去兩年歷經七一九火燒車及蝶戀花事件,遊覽車駕駛酒駕、疲勞駕駛爭議不斷,交通部昨公告「旅行業租賃遊覽車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明訂遊覽車駕駛過夜須以「一人一室」為原則;相關規定昨起實施,觀光局也已配合訂定裁罰規定,若違反契約可開罰一萬至五萬元,遊覽車、旅行業者認為可降低疲勞駕駛,但團費將略有調漲。

觀光局表示,遊覽車業者應提供旅行業者五年內事故紀錄、遊覽車業者評鑑成績,行程中旅行業者也應協同遊覽車業者,向乘客說明安全設施、逃生設備等,並不得向乘客兜售或媒介商品或其他服務。

至於遇到事故處理、車輛故障等情事,遊覽車客運業者應於一小時內接駁至下一地點,兩小時內提供同品質車輛使用及提供適當飲料或餐點,如導致預定行程延誤或不能完成者,遊覽車客運業者應負賠償責任。

中華民國遊覽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林建良表示,支持「一人一室」讓駕駛員有充分休息時間及舒適房間補充睡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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