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台北訊】立法院交通委員會昨審查《民用航空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針對無人機管理,立委表示,無人機除在機身上標示識別號碼,在遙控無人機上,一定重量以上未來也應設「射頻識別」功能,必要時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取締。
立委鍾佳濱表示,註冊若只有在機身上標示不夠,遙控人的本身ID要能識別,在使用無人機當中就可立刻知道是誰在遙控,無線電子設備應可做到。
交通委員會通過,一定重量以上的遙控無人機將須設置射頻識別功能,可立刻判定其位置,經民航局測驗合格的無人機,並發放操作證,重量並交由民航局規範。
民航局長林國顯說,處罰無人機是以行為決定,也就是若民眾未註冊卻使用無人機,應當處罰;但要是未註冊也未使用無人機,就不會處罰。
交通委員會也明訂,自然人、政府機關、學校或法人,所有最大起飛重量兩百五十公克以上的遙控無人機,須向民航局註冊,且無人機操作人員須經民航局測驗合格,獲得操作證後才能使用。
另外,交通委員會要求,民航運輸業董事會須設公益性質的公益董事,由政府對業者無預警停業行為把關,若業者二個月前未提出申請無預警停業,可處負責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兩千萬元至兩億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