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法今修正 增原民同意條款

陳忠賢 |2017.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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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忠賢台北報導】政院會今審查經濟部所擬的《礦業法》修正草案;根據草案規定,未作環評的礦場須補辦環評;新申請、欲申請展延的礦場,需要經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因此,一旦修法通過後,亞泥就須補辦環評。

根據經濟部所修正的草案,要求全數既有礦場都須補辦環評,但採取面積及產量分級,礦業用地面積大於二公頃、最近五年內年平均生產量五萬公噸以上的大型礦場,必須在修法通過後三年內補做環評;在此標準以下的小型礦場,則必須在五年內辦理環境影響調查、分析,並提出因應對策。

草案也規定,新開發和申請展延的礦場皆需要符合《原基法》第二十一條,諮商並取得該處部落同意或參與;而針對「同意或參與」的定義,原民會也已頒布「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依該辦法,「同意或參與」定義一致,皆指過半數關係部落依本辦法召開部落會議議決通過。

據了解,原民會在修法過程中曾提議,剛獲展延亞泥應該也要獲原住民族的諮商同意,但最終並未獲得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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